南京医科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1-11-07浏览次数:1237

    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育部教学〔2006〕14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对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管理,促进推免生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维护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秩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南京医科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条例》如下。
 一、推荐工作原则
1、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在对考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的考查。同时对有特殊学术专长者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可不拘一格加以选拔,但必须严格做到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开。                     
2、推免生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科学、全面、严谨的推免生评价体系,严格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案。所有办法、标准、程序和结果都公开透明,严防不正之风对推免生工作的干扰。
3、提倡优势互补、加强交流,鼓励推免生在不同地区间、招生单位间及不同学科间的交流。对于报考学校和社会需要但生源短缺专业的学生,推荐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组织和领导
    成立由校领导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教授代表等组成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推荐工作。教务处负责总体组织和协调工作,学生处负责免试生的资格审查工作,相关学院成立由有关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推免工作小组并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具体实施本单位推荐工作。研究生处负责免试生填报专业、报名、复试及录取等工作,各招生单位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推免生的接收工作。
三、推荐对象及基本条件
1、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2、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在校期间至少获得1次三等奖学金以上(含三等奖);考试课程无补考,理论学习阶段(第四年临床医学专业理论课程只计内外妇儿)考试课成绩专业内排名前1/4;外语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或成绩在425分以上,计算机通过国家或省计算机水平二级考试。
4、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品行优良。无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无考试作弊和学术违规记录。
5、体育成绩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6、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但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要进行公示。
在读期间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参加面试考核:
(1)参加国内各类重大竞赛(如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中获省(市)二等奖(含)以上者;
(2)全国及华东地区英语演讲比赛中获奖者;
(3)在省级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医学类或医学相关类专业论文。
(4)积极参加省级以上医学或医学相关类科研课题工作,有较多贡献,受到课题组普遍认可,并在国家级刊物或国外专业期刊上发表医学类或医学相关类专业论文(排名前三位)。
(5)获得医学类发明专利或相关发明专利获得省级奖励。
四、优先推荐条件
    凡达到推荐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考虑。
1、在省(市)级以上的大学生各类竞赛中获奖。
2、在大学期间获得校三好学生(或校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部或优秀团员)及以上奖励者。
3、在校期间获得校级竞赛奖或者获得优秀表彰。
五、推荐与考核办法
1、根据推荐免试研究生的条件和名额,各学院向全体应届生广泛宣传,鼓励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申报免试研究生。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学院提交申请,填写《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各学院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测评和初审后报学生处审核汇总,确定面试考核名单。
2、面试考核数额为下达推荐名额的2倍,即按1:2比例推荐。男女比例原则上为应届学生男女比例数。
3、招生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组织面试考核,同时邀请部分导师代表参加,经讨论和表决,择优遴选优秀的学生作为免试推荐研究生人选,并对面试人选给予排序。
4、通过面试的学生人选,结合接收专业计划和自身兴趣选定攻读专业,如出现空额专业,即在后备人选中按排序依次选择攻读专业。
5、对通过审核的学生,由研究生处指导填报专业,并请相关专业的两位副教授及其以上职务的教师推荐。
6、确定免试推荐研究生名单后,学校将审定的名单张榜公布,并在校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有异议的学生,将查明情况,公布处理结果。如无异议,由学校报省级招办备案,省级招办按照有关规定核查《推免生登记表》,并加盖公章。通过上述程序的学生即取得推免生的资格。
六、复试与招生程序
1、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向报考的招生单位提交《推免生登记表》及有关材料。
2、招生单位对推免生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评议,确定复试名单,在招生单位规定时间内,向申请者发出复试或不予接收复试的通知。
3、招生单位对推免生申请者进行复试。经复试后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的由招生单位通知该考生。招生单位应制订对推免生申请者的复试办法,规范程序和复试内容。
4、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被录取后仍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报考点予以现场确认。
5、超过教育部规定时限接收推免生的无效。没有《推免生登记表》的申请者不得受理其申请。未经复试的申请者不得录取。
6、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或身心健康未能达到基本要求者,取消录取资格。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此前印发的有关推荐和招收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文件,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的解释权在教务处和研究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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