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药学院教学督导组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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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8-10-22 访问次数: 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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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医大药〔201821

    关于调整药学院教学委员会和教学督导组成员的通知

    各学系、中心、研究所、实验室、办公室:

    为进一步强化学院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现根据《南京医科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南医大教〔201855号),经学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调整药学院教学委员会和教学督导组成员,名单如下。

     

    教学委员会:

       任:韩峰

    副主任:江宁玉  胡琴

      员:段振东  都述虎  胡琴  周学敏  厉廷有 孟玲  陈芸  李飞  姜慧君  姚碧霞  于海琳

      书:于海琳

     

    教学督导组:

      长:胡琴 

      员:胡琴 姜慧君 洪俊丽 许逸 李歆、李飞

     

    附件:《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南京医科大学药学院             

    O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南京医科大学药学院                 20181022日印发


    附件:

     

     

    南京医科大学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院院长、主管教学副院长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对教学管理和教学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三条 学院各学系和实验室全体师生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督导组工作,按本条例接受督导,不得拒绝、推诿及消极应对督导组的检查督导和教学质量评估。

     

    第二章 组织设置和任职、解聘条件

    第四条 学院设立教学委员会和教学督导组。

    (一)教学委员会成员由学院相关教学骨干、学生代表等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任负责组内成员的教学督导和活动召集,学院教研办主任作为教学委员会秘书,负责督导的日常工作开展。

    (二)教学督导组成员由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名,学院院长聘任,每届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教学督导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1、不履行教学督导职责。

    2、在教学督导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

    3、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

    第五条 各学系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兼职督导员、建立督导制度,在学院督导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六条 教学督导专家要围绕学校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心任务和改革目标开展工作,要深入教学一线,积极开展检查和督导工作,并及时有效的协助教学督导工作组改进和推动各项教育教学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课堂听课

    1、对全院所有课程进行经常性随堂听课,深入了解教学状态,对教学各个环节(教师备课、课堂教学、学生反馈、文档及试卷存档等)进行督导检查,积极与师生交流并反馈,针对性地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改善教学效果,积极宣传和推广先进的教育教学方法和经验。

    2、在听课过程中,督导专家在观察教师和学生的上课情况外的同时,应对教师使用的教学大纲、教案、PPT、板书、教材等进行查阅,并留有记录。对教学突发事件及时通知学院处理。

    3、听课后应及时与师生交流,肯定教师授课的优点和成功之处,指出不足和持续改进的方面,优化教育教学方法,充分发挥“引导”作用。

    (二)常规检查

    1、督查各层次范围的教学秩序、教学环节和教学过程。

    2、督查考试纪律的执行。

    3、对教学计划管理、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保障管理等情况进行督查。

    (三)专项督导: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教学专项检查。

    (四)专题调研:对学院教学方面存在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等进行专项调研,并为学院进一步改革教学与教学管理提供咨询。

    (五)承担学校或其他学院委托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七条 实行学院督导工作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教学督导工作会议。会议内容主要为开学初相关教学督导工作的部署和安排,学期末集中反馈教学督导的结果总结。

    第八条 教学督导工作应做好书面记录,公正客观,重视沟通,并及时将督导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学院教研办。

    第九条 学院各学系和课程组须积极配合督导工作,接受督导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核实、积极改进。

    第十条 学系、课程组或教师个人如对督导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存在异议,可在收到意见后与学院教研办联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教研办负责解释。

     

    药学院

    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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